2021年盤山縣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
盤山縣收費基金目錄清單--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 | |||||
序號 | 部門 | 項目名稱 | 收費標準 | 管理方式 | 文件依據及說明 |
1 | 自然資源 |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 繳入同級國庫 | 政府性基金收入。國辦發〔2006〕100號,原國家土地局令〔1992〕第1號、〔1998〕第8號,財綜〔2006〕68號,遼財非〔2007〕213號,財綜〔2011〕62號,遼財非〔2011〕658號 | |
其中:土地出讓價款收入 | 掛牌和協議出讓底價應當依據土地估價結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場行情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工業最低限價每平方米120元。 | 繳入同級 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土地管理法、國土資發〔2010〕34號、國土資發〔2006〕114號、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令、國辦發〔2006〕100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 39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
補繳的土地價款 |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與批準改變時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出讓金。 | 繳入同級 國庫 |
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令、國土資發〔2009〕101號 | ||
2 | 生態環境 | 1.污水處理費 | 居民0.85元/噸 非居民1.2元/噸 |
繳入同級國庫 | 行政事業性收費。財綜字〔1997〕l1l號,國發〔2000〕36號,計價格〔1999〕l192號,計價格〔2002〕515號,省政府令第235號,遼政辦發〔2003〕77號,遼政辦發〔2008〕60號,遼價發〔2002〕87號,遼價函〔2004〕89號、100號、72號、101號、99號、117號、90號、98號、71號、40號、103號、73號、74號,遼價函〔2009〕42號,遼價函〔2010〕30號,遼價發[20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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