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山縣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先建后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由于我縣小農水工程具有點多面廣、投資多元等特點,所以積極創新小農水工程建設模式,調動農民群眾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積極性,充分發揮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在小農水建設和管護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加強我縣小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盤山縣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先建后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操作辦法所稱小型農田水利項目(以下簡稱“小農水項目”),是指利用中央和省級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不須招標直接采取先建后補方式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總投資額度在20萬元至400萬元人民幣之間,其中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不得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具體包括:灌區建設與節水改造、水源(方塘、攔河壩、引水堰閘、灌溉泵站、灌溉機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灌溉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排水工程(排水泵站、排水溝道及配套建筑物等)、田間配套工程(必要的機耕道路、生產橋等)、量測水設施等。
三、項目申報主體及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主體
項目申報主體為村集體、灌(澇)區管理單位、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二)項目申報程序
1.召開項目申報表決會
項目申報主體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員(成員)會議等方式,討論、確認擬建項目的持有、實施、管護等事項,就是否申報項目建設進行表決。
鎮街水利站人員和村級水管員現場到會見證并留存影像資料,項目申報主體如實記錄參會人員的到會情況、審議意見、表決結果、農民簽字等情況,作為項目申報材料的必要附件。
2.編制項目申報方案
項目申報主體負責編制項目申報方案。
項目申報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縣水利局應指導項目申報主體認真編制申報方案。申報方案應載明:項目區所轄范圍內的農田水利工程現狀、存在的問題;具體工程建設任務、投資估算、申請補助資金、籌資籌勞數額;建設管理和監督管理方式;項目實施時間安排;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具體方案、措施;預期績效目標;工程占地、建后管護、水費收取等事項。同時,按照“先建機制、后建工程”的原則,必須明確項目建后的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方式、管護經費來源等。項目申報主體對申報的相關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項目審核與公示
(1)鎮街級項目審核
鎮街水利服務站負責對項目是否符合納入支持范圍、是否履行民主議事程序、籌資籌勞的數額、項目申報主體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在項目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并經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同意后報縣水利局。
4.建立三年滾動項目庫
在申報、審核并公示無異議后,縣水利局負責審定項目是否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鎮建設規劃和水利發展總體規劃,
并將審定合格項目納入縣級“先建后補”三年滾動項目庫,每年6月底前對項目庫進行更新并按項目類別抄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省水利廳,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使用“先建后補”資金。
四、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與批復
(一)實施方案編制
項目立項確定后,應由項目申報主體委托技術支撐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并上報縣水利局。實施方案中要進一步復核建設任務、細化工程設計、明確概算總投資及資金構成,并附施工設計圖紙、施工要點等資料。
(二)實施方案批復和資金核算
(1)縣級財政部門資金核算
實施方案批復前,應送縣財政局進行投資核算,縣財政局在接到縣水利局報審的實施方案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投資核算工作。
(2)縣級水利部門批復實施方案
縣水利局應及時批復實施方案,單個項目投資額超過200萬元的,由市水利局出具審查意見后由縣水利局進行批復,投資額度在20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批復。批復中要明確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建設任務、工期及質量要求、投資及其構成、補助標準、驗收標準及要求等。
(三)財政補助標準
對實行“先建后補”的單個項目,省以上補助資金不得超過實際總投資的80%。
五、組織實施
(一)組建項目實施主體
縣水利局應指導項目申報主體組建合規的項目實施主體,建立既分工明確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項目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項目自驗、群眾籌資投工投勞等工作。
(二)建設方式
項目在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組織農民自行建設或委托給其他施工隊伍建設等方式。
(三)項目公示
工程實施前,項目實施主體應及時將批準的建設內容、承建方、籌資方案、效益等工程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四)內部監督管理
項目實施主體要嚴格按照實施方案批復的內容組織實施。內部要建立項目實施、財務管理、日常監督等部門,強化內部約束,實行全程監督。項目實施主體對項目建設資金應單獨建立輔助賬賬、獨立核算、??顚S?,并將財務資料及相關原始材料建檔保存。
(五)政府監督管理與服務指導
縣水利局負責對實施主體的監督,加強對設計、施工、材料供應等相關建設市場主體的監管??h水利局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督導。
鎮街政府或水利服務站全過程參與項目建設管理并提供水利技術支撐。
村級水管員和群眾質量監督員作為監督主體直接參與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六、財務決算審計
項目工程完工后,縣水利局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完成項目的財務決算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審計費用列入工程預算中。
七、工程驗收及移交
(一)項目驗收
1.自驗
項目實施主體按批復完成項目建設內容后,應及時組織自驗。自驗需參建各方、受益戶共同參與,同意并簽字后進行公示。
2. 鎮街級驗收
自驗結束后,形成自驗報告報鎮街水利服務站,鎮街水利服務站核定建設實體工程量,鎮街級政府相關部門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后向縣水利局申請竣工驗收。
3.縣級驗收
縣水利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要將項目建后管護機制到位情況作為驗收的必備條件,同時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督促項目實施主體進行整改。
(二)項目移交
項目工程通過縣級竣工驗收后,應及時交付給項目申報主體(受益戶),并按約定頒發工程確權證書。項目申報主體應結合項目工程運行實際,細化項目運行、管護方案,進一步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內容和管護要求,確保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正常運行。
八、補助資金撥付
(一)撥付方式
補助資金采取“先建后補”的方式兌現,項目勘測設計、質量檢測、績效評價、驗收審計核資等費用提取標準按照《遼寧省水利發展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遼財農規[2019]8號)標準執行,并納入項目投資預算。
(二)補助資金撥付
工程驗收合格后,由縣水利局負責收集整理相關合法有效材料,認真審核項目實際投資,出具同意撥付資金的意見,向縣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縣財政局應在收到申請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投資復核,并在省補助資金到位后及時將資金撥付到縣水利局,由縣水利局撥付到項目實施主體,也可根據項目實施主體的要求,直接將資金撥付給施工單位、材料物資供貨單位。
九、檔案管理
項目實施主體應將工程立項、申請、批復、施工單位確定、建設、驗收等工程相關材料裝訂成冊,由鎮街政府或水利服務站存檔并報縣水利局備案。
十、責任追究
(一)取消項目
縣水利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經與有關部門核查后,對存在的以下行為的,縣水利局應取消該鎮街小農水(先建后補)項目,并通知縣財政局不予撥付資金:
1.工程建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2.工程未按實施方案批復建設內容建設或未能整改到位的;
3.項目申報主體和實施主體監管不到位、設計不負責、施工偷工減料,項目不按標準和要求實施的;
4.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二)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先建后補”項目取消后,對涉及的設計、施工等單位和人員按《遼寧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及處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在遼寧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布,并禁止其今后再參與“先建后補”項目工程建設。同時,對財政、水利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實施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其他事項
各相關單位嚴格按照本操作辦法進行實施。本操作辦法如有不詳盡地方,以《遼寧省小型農村水利項目“先建后補”操作指南》為準。
原文:盤縣政辦發〔2020〕46號 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山縣 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先建后補”實施 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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